前几天,“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闹得沸沸扬扬,我的观点是:快播背后的王欣等人并非正义,但确实是被更不正义地审判了——以漏洞百出的程序,被各种利益纠葛的群体,在这个法制建设处在蛮荒时代的神奇国度。
这里我要引用日本作家村上春树的话:假如这里有坚固的高墙和撞墙破碎的鸡蛋,我总是站在鸡蛋一边。
我认为这场诉讼案与其说是公诉方针对快播的反色情之战,还不如说是快播的反体制之战。
因为我自己身处互联网行业,所以一直对这个案子比较关注,我是完整的看完了快播案庭审直播的。大家如果没有看到现场直播,现在也能在网上找到庭审文字实录和视频录像。无论快播案最终的结果如何,此案对于我国的法律和科技界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在客观上也起到了普及法律常识的效果。此次针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王欣一干人等进行起诉的原告为公诉人,大家知道公诉方和一般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有什么区别么?
按照一般定义:公诉人也称国家公诉人,即代表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检察官。一名公诉人每年要完成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既要核实、补充证据,依据法律提出是否起诉的意见,还要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处。所以,公诉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对公诉人素质要求非常高,公诉人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直接影响检察工作的整体效果。
简单来说,公诉人是指负责以国家名义将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交法庭审判的政府官员。公诉人在某种程度上就代表着国家,代表着体制。
而我一向对这些概念化的、集体的意志,或叫国家机器是持警惕怀疑的态度的。体制是个什么玩意呢?在某种情况下它就意味着坦克车、白磷弹、机关枪、防爆警察,当然还有我们大家熟悉的活跃在各个领域的城管。在我这个自由主义者的眼中,体制就是横亘在个人灵魂空间的一堵堵的高墙。
体制本应是保护我们的,而它有时候却自行其是地杀害我们和让我们杀人,冷酷地、高效率的、而且系统性地。这也是我作为自由主义者,站在鸡蛋,也就是王欣们这边的必要性。引用春上春树先生的原话:无论高墙多么的正确和鸡蛋多么的错误,我也还是站在鸡蛋一边。正确不正确是由别人决定的,是由时间和历史决定的。
那么这场审判究竟不正义在哪呢?按照公诉方的指控——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针对这一指控,公诉机构需要提交证据证明的应该有以下几点:1,快播有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2,快播高管放任淫秽物品通过快播软件传播;3,快播在传播淫秽物品的过程中获利。下面我以一个多年法律爱好者和美剧法律题材忠实观众的身份针对以上三点来谈几个疑点:
疑点一:原始证据的提取过程存在问题。庭审中大段时间都是针对送检的服务器是否是查封时某公司机房中正在运行的快播缓存服务器,这个证据的真实性直接关系到王欣们是否有犯罪事实。按照正规的办案过程,办案人员查封涉嫌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器械或物品时,应该在查封地点对器械或物品进行拍照取证,并对足以表明事物特征的部位给予特写。然而这场针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的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没有这一最重要的过程,这就直接造成了公诉方提交的证据不具备可信性;
疑点二:由于所移交服务器上的缓存数据无法直接打开,所以需要将服务器数据导出来进行解码才可进行鉴定,而这来回三次的鉴定过程都缺乏原告、被告均认可的可靠第三方在场,完全是暗箱操作;
疑点三:针对证据的鉴定委托给北京市信诺司法鉴定所,为了保证鉴定公正客观,按照常理,需要将证据提交给多家鉴定机构,而现在却只有一家机构的鉴定结果,此外,在两次鉴定中,具体鉴定人也为同一个鉴黄师,失去作为二次检测的意义。从这也可以看出,公诉方对证据的鉴定十分草率,完全没有做为法律工作者的基本素养;
疑点四:根据辩方提交的证据,鉴定报告中所描述的服务器物理特征和办案人员查封服务器时所记录的服务器特征并不吻合,那这些送检的服务器是当时查封的服务器么?
疑点五:快播是否有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事实呢?事实是,快播并未对色情内容提供搜索和发布服务,因此快播并不存在传播属性,做为典型的P2P软件,网络用户自发传递数据,快播只在其中起到了播放器的工具。其实所有的P2P软件,或叫分布式软件都存在此种特性,笔者曾写专文介绍过分布式软件,大家可以查阅;
疑点六:快播高管是否存在放任淫秽物品通过快播软件传播的犯罪事实呢?事实是快播公司内部自建了“110系统”,通过关键词和网址黑名单来屏蔽色情内容在快播的播放。而这一系统的效果还得到过深圳市网监部门的嘉奖,在此种情况下,是否应该也对深圳市网监部门实施调查取证呢?
疑点七:快播是否在传播淫秽物品的过程中获利呢?从庭审来看,快播的主要盈利方式为资讯、广告、会员等,而这些均是互联网公司通用的盈利手段。且快播提供的播放接口均为免费。
此外,这场案件中公诉方是一个什么水平呢?对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来说,法律工作者将越来越多的面对涉及大量非本专业知识的案件。此番公诉人在专业知识上屡屡闹出笑话,从几位公诉人的庭审表现来看,我严重怀疑公诉方的基本法律素质,更遑论担当公诉人这一责任重大的职责。这也是我下意识的认为这是一场非正义审判的原因。当集体意志强加到个体的时候,你很难通过水平的高低来否决他的合法性,强力意志本身往往就意味着伟大光明正确。
然后就是这一案中所涉及到的利益纠葛,近年来,视频行业跑马圈地,资本整合,厮杀得甚是厉害,按照法庭讯问结果,此次事件涉及到乐视,乐视是一个深入掺和到政治中的企业,自己也不干净,贾跃亭发家致富这档子事在互联网行业人尽皆知,既然要办,是不是也得一块儿办了,而且既然牵涉到视频行业同行相争,里面存在着重大利益,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就更应处处注意证据的流转,防止被别有用心之人污染,然而此次案件中,证据本身的封存、保管、转换、鉴证过程均存在各种问题,不得不大大存疑。这还真应了那句话:江山人对付江湖人只有一个字,碾。
我为什么又说王欣们并非正义呢?按照王欣说的,技术本身确实并不可耻,但是我主观臆断,当快播用户量逐年攀升,当网上疯传快播所拥有的特殊技能,我并不相信王欣们对此毫不知情,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现有法律,即使是对播放淫秽色情视频提供便利,当然有违法的嫌疑。揣着明白装糊涂,打着技术中立的幌子从事违法行为,就可耻了。
回到我说此案是快播反体制之战上来,利益、正义与非正义、技术,这些东西都是不具有人格属性的东西,说到底都是身外之物,而与之对应的人的心灵,人的灵魂、人的尊严才是真正宝贵,值得用生命来捍卫的。在历史的长河中,不用我举例,有太多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思想的落后,观点的偏颇而造成的对生命的迫害,对尊严的掠夺。可以说,少数人的专政与多数人的暴政就是一部人类文明史,贯穿在古今中外人类生活的每一天。但是我们永远不要忘记,我们每个人都是超越国籍、种族和宗教的一个一个的人,都是面对体制这堵高墙的一个一个的蛋。看上去我们毫无获胜的希望。墙是那么高那么硬,那么冰冷。假如我们有类似获胜希望那样的东西,那只能来自我们相信自己和他人的灵魂的无可替代性。请这样想想看,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以拿在手中的活的灵魂,体制则没有。不能让体制利用我们,不能让体制自行其是。不是体制创造了我们,而是我们创造了体制。
注:利益相关,笔者曾长期利用快播播放器从事文化研究和艺术探索活动。
这里我要引用日本作家村上春树的话:假如这里有坚固的高墙和撞墙破碎的鸡蛋,我总是站在鸡蛋一边。
我认为这场诉讼案与其说是公诉方针对快播的反色情之战,还不如说是快播的反体制之战。
因为我自己身处互联网行业,所以一直对这个案子比较关注,我是完整的看完了快播案庭审直播的。大家如果没有看到现场直播,现在也能在网上找到庭审文字实录和视频录像。无论快播案最终的结果如何,此案对于我国的法律和科技界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在客观上也起到了普及法律常识的效果。此次针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王欣一干人等进行起诉的原告为公诉人,大家知道公诉方和一般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有什么区别么?
按照一般定义:公诉人也称国家公诉人,即代表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检察官。一名公诉人每年要完成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既要核实、补充证据,依据法律提出是否起诉的意见,还要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处。所以,公诉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对公诉人素质要求非常高,公诉人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直接影响检察工作的整体效果。
简单来说,公诉人是指负责以国家名义将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交法庭审判的政府官员。公诉人在某种程度上就代表着国家,代表着体制。
而我一向对这些概念化的、集体的意志,或叫国家机器是持警惕怀疑的态度的。体制是个什么玩意呢?在某种情况下它就意味着坦克车、白磷弹、机关枪、防爆警察,当然还有我们大家熟悉的活跃在各个领域的城管。在我这个自由主义者的眼中,体制就是横亘在个人灵魂空间的一堵堵的高墙。
体制本应是保护我们的,而它有时候却自行其是地杀害我们和让我们杀人,冷酷地、高效率的、而且系统性地。这也是我作为自由主义者,站在鸡蛋,也就是王欣们这边的必要性。引用春上春树先生的原话:无论高墙多么的正确和鸡蛋多么的错误,我也还是站在鸡蛋一边。正确不正确是由别人决定的,是由时间和历史决定的。
那么这场审判究竟不正义在哪呢?按照公诉方的指控——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针对这一指控,公诉机构需要提交证据证明的应该有以下几点:1,快播有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2,快播高管放任淫秽物品通过快播软件传播;3,快播在传播淫秽物品的过程中获利。下面我以一个多年法律爱好者和美剧法律题材忠实观众的身份针对以上三点来谈几个疑点:
疑点一:原始证据的提取过程存在问题。庭审中大段时间都是针对送检的服务器是否是查封时某公司机房中正在运行的快播缓存服务器,这个证据的真实性直接关系到王欣们是否有犯罪事实。按照正规的办案过程,办案人员查封涉嫌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器械或物品时,应该在查封地点对器械或物品进行拍照取证,并对足以表明事物特征的部位给予特写。然而这场针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的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没有这一最重要的过程,这就直接造成了公诉方提交的证据不具备可信性;
疑点二:由于所移交服务器上的缓存数据无法直接打开,所以需要将服务器数据导出来进行解码才可进行鉴定,而这来回三次的鉴定过程都缺乏原告、被告均认可的可靠第三方在场,完全是暗箱操作;
疑点三:针对证据的鉴定委托给北京市信诺司法鉴定所,为了保证鉴定公正客观,按照常理,需要将证据提交给多家鉴定机构,而现在却只有一家机构的鉴定结果,此外,在两次鉴定中,具体鉴定人也为同一个鉴黄师,失去作为二次检测的意义。从这也可以看出,公诉方对证据的鉴定十分草率,完全没有做为法律工作者的基本素养;
疑点四:根据辩方提交的证据,鉴定报告中所描述的服务器物理特征和办案人员查封服务器时所记录的服务器特征并不吻合,那这些送检的服务器是当时查封的服务器么?
疑点五:快播是否有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事实呢?事实是,快播并未对色情内容提供搜索和发布服务,因此快播并不存在传播属性,做为典型的P2P软件,网络用户自发传递数据,快播只在其中起到了播放器的工具。其实所有的P2P软件,或叫分布式软件都存在此种特性,笔者曾写专文介绍过分布式软件,大家可以查阅;
疑点六:快播高管是否存在放任淫秽物品通过快播软件传播的犯罪事实呢?事实是快播公司内部自建了“110系统”,通过关键词和网址黑名单来屏蔽色情内容在快播的播放。而这一系统的效果还得到过深圳市网监部门的嘉奖,在此种情况下,是否应该也对深圳市网监部门实施调查取证呢?
疑点七:快播是否在传播淫秽物品的过程中获利呢?从庭审来看,快播的主要盈利方式为资讯、广告、会员等,而这些均是互联网公司通用的盈利手段。且快播提供的播放接口均为免费。
此外,这场案件中公诉方是一个什么水平呢?对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来说,法律工作者将越来越多的面对涉及大量非本专业知识的案件。此番公诉人在专业知识上屡屡闹出笑话,从几位公诉人的庭审表现来看,我严重怀疑公诉方的基本法律素质,更遑论担当公诉人这一责任重大的职责。这也是我下意识的认为这是一场非正义审判的原因。当集体意志强加到个体的时候,你很难通过水平的高低来否决他的合法性,强力意志本身往往就意味着伟大光明正确。
然后就是这一案中所涉及到的利益纠葛,近年来,视频行业跑马圈地,资本整合,厮杀得甚是厉害,按照法庭讯问结果,此次事件涉及到乐视,乐视是一个深入掺和到政治中的企业,自己也不干净,贾跃亭发家致富这档子事在互联网行业人尽皆知,既然要办,是不是也得一块儿办了,而且既然牵涉到视频行业同行相争,里面存在着重大利益,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就更应处处注意证据的流转,防止被别有用心之人污染,然而此次案件中,证据本身的封存、保管、转换、鉴证过程均存在各种问题,不得不大大存疑。这还真应了那句话:江山人对付江湖人只有一个字,碾。
我为什么又说王欣们并非正义呢?按照王欣说的,技术本身确实并不可耻,但是我主观臆断,当快播用户量逐年攀升,当网上疯传快播所拥有的特殊技能,我并不相信王欣们对此毫不知情,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现有法律,即使是对播放淫秽色情视频提供便利,当然有违法的嫌疑。揣着明白装糊涂,打着技术中立的幌子从事违法行为,就可耻了。
回到我说此案是快播反体制之战上来,利益、正义与非正义、技术,这些东西都是不具有人格属性的东西,说到底都是身外之物,而与之对应的人的心灵,人的灵魂、人的尊严才是真正宝贵,值得用生命来捍卫的。在历史的长河中,不用我举例,有太多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思想的落后,观点的偏颇而造成的对生命的迫害,对尊严的掠夺。可以说,少数人的专政与多数人的暴政就是一部人类文明史,贯穿在古今中外人类生活的每一天。但是我们永远不要忘记,我们每个人都是超越国籍、种族和宗教的一个一个的人,都是面对体制这堵高墙的一个一个的蛋。看上去我们毫无获胜的希望。墙是那么高那么硬,那么冰冷。假如我们有类似获胜希望那样的东西,那只能来自我们相信自己和他人的灵魂的无可替代性。请这样想想看,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以拿在手中的活的灵魂,体制则没有。不能让体制利用我们,不能让体制自行其是。不是体制创造了我们,而是我们创造了体制。
注:利益相关,笔者曾长期利用快播播放器从事文化研究和艺术探索活动。